《上思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现集约利用土地,减少安置成本而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桂政发〔2013〕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的有关规定,现已完成《办法》的起草工作,共9章45条。起草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7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桂政发〔2013〕18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一般规定说明
《办法》的征地一般规定包括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申请、土地征收公告、责令交出土地和申请强制执行。这一章节规定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制定的。因此,《办法》的征地一般规定具有合法性。
(二)征地补偿规定说明
《办法》的征地补偿包括征地补偿费用、搬迁安置、改善居住、奖励、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等。这些章节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因此,《办法》的这些章节规定具有合法性。
同时,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办法精神,结合上思实际,为了改善被搬迁户的居住条件和奖励对征地搬迁有贡献的户,制定了改善居住和奖励规定,因此,这些章节规定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管理责任、附则规定说明
《办法》的管理和责任规定基本是抄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具有合法性。
《办法》附则是对《办法》的注解和法律法规办法规定的托底,因此,具有合法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