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至2014年开展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项目建设(以下简称“双高”基地建设)以来,于2020年底上思县已建成10万亩“双高”基地建设,并初步实现了“双高”基地的经营规范化、水利化现代化、种植良种化、生产机械化为主要内容的“四化”。由于经营主体以散户为主,“双高”基地建成移交后,由于经营主体的资金、人员、管理等跟不上,大部分项目片区未能将项目管护做到流程统一,导致双高基地管护制度不完善,项目无人管理,同时,维修管理费来源不明确,造成设备运行困难。为保障“双高”基地工程建后长久发挥效益,结合工程特点和上思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管护暂行办法》的政策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等部门自治区500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6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3号)
(3)《自治区“双高”基地办、财政厅、国土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我区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桂“双高”蔗办发〔2016〕5号)
(4)《自治区“双高”基地办、财政厅、国土厅、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后期管护有关问题的意见》(桂“双高”蔗办发〔2017〕6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糖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双高”基地建后管护制度的通知》)(桂糖改办〔2021〕3号)
三、《管护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1)基本原则:谁使用、谁管护,谁收益、谁负责。
(2)管护对象与内容:自治区下达防城港市上思县2014-2019年10万亩“双高” 基地建设任务的土地整治、水利化等项目均属本办法的建后管护对象。土地整治项目的管护包括项目区红线范围内的耕地保护和项目区内的田间路网及排水设施管护(排水沟、涵洞)。土地整治项目的管护包括项目区红线范围内的耕地保护和项目区内的田间路网及排水设施管护(排水沟、涵洞)。水利化项目的管护包括水源项目管护和田间项目管护,其中:水源项目管护主要包括引水堰坝、浮船、浮船机电设备和柴油机、取水头部、引水渠、进(集)水池、泵房、水泵进出水管、水池、泵站机电、金结设备及引水到田间的渠道或主输水管道等管护;田间项目管护主要包括涵管、排灌沟渠、输配水干支管道、田间给水栓、滴灌管、喷头、闸阀、排气阀、计量表、镇墩等管护。
(3)职责分工: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社区)负责“双高”基地项目建后的组织管护工作,监督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人落实管护工作;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糖业发展局负责培训指导“双高”基地建后项目设施运行维护;农业农村局(含农机服务中心)、糖业发展局负责指导种植主体按良种良法开展甘蔗种植和机械化耕作管理;受益村集体或制糖企业、种植企业、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是“双高”基地建设的受益者和管理主体,承担“双高”基地水利化项目建后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根据管护能力选择灌溉技术,制定合理的灌溉制度和水费征收办法,并落实管护方案。
(4)运营管护模式:
(一)村集体自营管理。由受益区村集体组成管护队伍进行管理。
(二)专业化管护公司管理。采用物业化管理思路和市场机 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水利项目运营管理、维护事项 交由专业化管护公司或水利专业合作社管理。
(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理。水利化项目随土地流转 给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种植企业、种植大户)的,由其自行负责运行管护。
(四)其他创新管护模式。
(5)运营经费筹措:
(一)根据我县已建成的“双高”基地中已实际移交使用的公益性水利化项目,由县财政按实施面积每年安排1元/亩的水利化项目管护经费,并由各乡镇政府落实到项目管护主体统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开支。
(二)根据上思县“双高”基地的分布格局和实际移交的公益性水利化项目,由签订糖料蔗订单合同的制糖企业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按不低于4元/亩落实水利化项目管护经费,由制糖企业根据管护协议把管护经费直接落实到项目管护主体统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开支。
(三)用水户按用水量缴纳项目运行水费,各项目根据实际 情况制定用水价格。
(四)财政经费和制糖企业落实的经费主要用于公益性项目管护人员工资、工程养护维修费及日常油费、电力损耗费开支,非公益性项目运行管护经费由经营主体自行筹措。
(五)新建的水利化项目验收移交时,必须有项目签订糖料蔗订单合同的制糖企业参与,每年由县糖业发展局组织水利局、乡镇人民政府、制糖企业及管护主体对水利化项目进行检查,对不能正常运行的水利化项目,县财政与制糖企业均不给予水利化管护经费;项目片区内订单合同面积占70%(含)以上的,由该签订单合同所在制糖企业承担该项目片区的管护经费,订单合同面积占比低于70%的,由所有订单合同的制糖企业按照订单合同面积比例共同承担管护经费。
四、《管护暂行办法》的意义
(1)有利于巩固“双高”基地建设的成果持续发挥效益,不断巩固糖料蔗生产发展的基础。
(2)有利于不断优化项目设施的投入运营机制,整合各方资金,强化项目设施的管理使用,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3)明确项目建设和使用各方的具体责任,对进一步保护项目建设成果提供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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